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甘肃省教育厅、中共甘肃省高校工委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甘教厅〔2011〕102号)和甘肃省教育厅党组、甘肃省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整改落实有关事宜的通知》(甘教党〔2014〕3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学校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在学校层面,是指由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在二级学院层面,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参照本办法做出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教学改革、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5.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6.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校级以上荣誉获表彰的推荐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等。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校园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及法律纠纷的处理。
9.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汇报的重要事项。
10.其他应当集体作出决定的重要决策事项。
第六条 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教学、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工作人员考核等级评定。
4.其他应当集体作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含每年专项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
1.学校列入年度重点建设的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含合作办学)项目。
3.包含所有生均拨款项目在内的,重大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指估算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包含本数在内,下同)。
4.使用政府专项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5.学校大型会议和活动。
6.其他应当集体作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预算内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金额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报校长审批;金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报校长,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2.接收、对外重大捐赠及借款、还款。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九条 凡提请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须以校领导班子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议题应经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需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校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式决定。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相关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根据议题内容,按学校议事规则规定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校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部署由学校分管领导按分工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具体承办,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除涉秘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学校党务、校务公开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报告。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党委书记对本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学校纪委书记对“三重一大”决策落实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坚持“谁管理、谁监督”的原则,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重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强化班子内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在校党委和行政班子的领导下,负责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全过程的依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对学校及各二级学院、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建立健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配套制度情况;
2.“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决策权限界定情况;
3.决策程序是否科学、完备、具有操作性;
4.建立决策前咨询、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及决策督办制度情况;
5.建立集体决策制度情况;
6.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情况;
7.建立违反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学校及各二级学院、部门“三重一大”决策过程的监督检查内容:
1.“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
2.决策前的研究情况、方案产生程序;
3.依照规定通过民主程序论证情况;
4.依照规定经专家审议、咨询或论证情况;
5.决策利害关系人回避情况;
6.根据有关规定或决策内容,应当列席会议的有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情况;
7.决策内容有无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情况;
8.有无规避集体决策搞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决定情况;
9.决策过程的记录、存档备案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学校及各二级学院、部门“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决策执行主体或责任人是否按照决策内容正确执行情况;
2.决策执行主体有无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情况;
3.执行中发现问题,向原决策机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的报告情况;
4.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改变决策而执行将导致不可挽回后果的,在作出临时处置后,报原决策机构重新作出决策情况;
5.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6.进行决策后的评估与报告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8日起执行。原《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甘工院党发〔2018〕13号)同时废止。